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5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戊○○
樓債務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①債務人戊○○、丁○○、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戊○○、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③債務人戊○○、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④債務人戊○○、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