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金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史金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9年4月2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7月30│││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21│年9月2日││││││偵字第3810│31號│確定││││││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9年2月5│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1月25│││一級毒│月│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回溯26小時│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12│年12月14日│││││內之某時│偵字第1531│85號│確定││││││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9年8月3│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月│││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27日判決、│││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37│100年2月││││││偵字第6209│73號│22日確定││││││號│││├─┴───┴─────┴─────┴─────┴─────┴─────┤│備註:││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