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820號聲請人 何義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文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原聲請狀所載民國101年9月15日尚未屆至,如係誤載,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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