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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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