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聲字第20號聲請人 陳林純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旻達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20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23日為聲請人(即該案原告)敗訴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05年10月7日以10
5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遲至106年9月25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