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5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 趙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