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綠活人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曾怡婷┌──────────────────────────────────┐│本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王歆菱 │106年5月24日│未載│68,891元│CH48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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