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聲請人 張絜怡張清標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張清標所持有附表所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4股共1張實體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被繼承人張清標之繼承人是否僅有聲請人一人,或被繼承人張清標所持有附表所載之股票是否經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清標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證明文件、及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清標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108年8月7日嘉院聰民108年憲字第710號拋棄繼承查覆函,查悉被繼承人張清標之繼承人為 王素美 、張絜怡二人,且王素美、張絜怡二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遺產分割協議或裁判分割判決書,故被繼承人張清標所遺附表所載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4股,即由王素美、張絜怡二人繼承,並應由王素美、張絜怡二人共同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人一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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