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債權人 符文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月淑 即農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債務人黃月淑即農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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