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748號債權人顧添發債務人 洪子鈞 即洪榮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元,及其中捌拾萬元、伍拾萬元、壹佰陸拾萬元分別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九十六年四月二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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