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記
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否則即係書狀不合
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