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45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成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施用毒品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月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