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哲銘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哲銘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哲銘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5月,緩刑2年,並於103年11月4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4年8月19日更犯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
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5年7月28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
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於103年11月4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之104年8月19日更犯毒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月14日以104年度訴字第974號,判處有期徒刑
5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5年7月28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前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受刑人於宣告緩刑期內故意犯毒品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本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自應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