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164號抗告人 戴雅竹 上抗告人對於其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提出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一、㈠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㈡具狀陳報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是否係對
本院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之111年度司票字第7164號裁定所為之抗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