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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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

上訴人 陳璵安

郭泰延

郭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南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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