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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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楊秉宏 被告 周光熹
陳生琥
陳生宙
陶俞廷 陳屹林
龔暐雲
楊宥宏
段盛治
胡宇浩
5樓(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劉修瑜 方世文
王睿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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