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㨗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㨗豪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㨗豪前因竊盜、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復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1月,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2年5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4月1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3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