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陽雲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陽雲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雲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已於109年11月5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82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月3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