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20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庭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謝富鈞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法官吳青蓉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書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