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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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豐裕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即日日春水果行、戊○○、己○○○、丁○○、丙○○及乙○○○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理由及關於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事實及證據,致本院無從依其聲明據以核定訴訟費用命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揭上訴程式,並自行依上訴聲明如數向本院繳足訴訟費用,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