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陳靜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靜意於110年02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靜意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68860元,但於11
2年08月02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7151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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