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詹雲龍 被告 王家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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