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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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2147號原告 吳美玉 訴訟代理人 楊秋英 被告 林春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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