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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