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文聖
謝子熾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
劉燕萍 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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