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202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雪麗┌───────────────────────────────────────────────────┐│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2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蔡明道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1,720元│AB0000000│97年12月1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2│ 吳鈺寧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9,720元│JW0000000│97年11月30日││││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