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蘇慧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被告 盧金柱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李振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8號民事起訴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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