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良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良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良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9年2月12日至109年4月16日」,編號3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9年2月8日、109年2月18日」),堪以認定。次查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之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綜合考量附表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兼酌受刑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於本院訊問時對定應執行刑刑度「請從輕定刑」之陳述,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蔡良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33次)有期徒刑7年6月(5次)有期徒刑7年4月(2次)犯罪日期109年02月05日至109年02月21日109年02月12日至109年04月16日109年02月08日、109年0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等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9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97、798、79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97、798、799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97、798、79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6月21日112年06月21日112年06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8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8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84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5日或6日至112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日期112年09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0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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