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志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13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
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志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2公分,單刃開鋒),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1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其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7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武士刀)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4日桃警保字第1090085238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見
110年度偵字第15437號卷第25至27頁),堪認扣案之武士刀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