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台灣愉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安懋 代理人 劉瑜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庚森┌──────────────────────────────────────────┐│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三鷹食品有│台灣企銀民│109年3月23日│34,037元│AH0000000│受款人:台│││限公司負責│雄分行││││灣愉利股份│││人: 涂中明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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