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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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調字第119號聲請人丁○○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定,並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係設於台北縣○○鄉○○村○鄰○○路○段○巷○號11樓之1,此有本院依職權由戶役政網路系統所查得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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