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玲 (即 林鵬豐 之繼承人)
林靖傑 (即林鵬豐之繼承人) 林彥君 (即林鵬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鵬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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