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94號、98年度執字第3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878號審理,於民國98年8月19日判決,並於98年9月2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4月9日│98年4月2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194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2428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709號│98年度基簡字第81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6日│98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709號│98年度基簡字第811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6日│98年8月3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40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654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次)│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9月20日、97年9月21日│97年9月29日│││97年9月25日、97年9月27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撤緩偵字第31│基隆地檢98年度撤緩偵字第31││機關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878號│98年度基簡字第87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9日│98年8月1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878號│98年度基簡字第878號││決├─────┼─────────────┼─────────────┤││確定日期│98年9月28日│98年9月28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57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57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