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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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6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正確聲請人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代理人為甲○○。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