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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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5號原告多利安創意文化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卓耀 訴訟代理人李 昱宗 律師
陳奕安 律師 陳鴻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其利國貿股份有限公司、 楊和歡 、 楊宏 、A公司、B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A公司及被告B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對被告其利國貿股份有限公司、楊和歡、楊宏、A公司、B(即A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所提民事起訴狀(本院卷第13頁)中,並未記載被告A公司正確完整之公司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亦未記載被告B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本院卷第15頁),其此部分起訴不合上開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
109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313至317頁),惟原告屆期迄未補正,參照前揭說明,其此部分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