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莉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522號,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8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係採義務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莉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747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年4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背殼1個,經鑑定為仿冒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紙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於民
國101年12月8日11時許,在桃園縣○○鄉○○街○段○○○號3樓桃園分隊辦公室內,查獲被告方莉婷涉犯商標法案件。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惟犯後坦承犯行,而於10
2年8月1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87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03年4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2年度保字第2179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58頁),除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62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9頁至第2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為供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侵害商標物│├──────┼───────────┼────────────┤│H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背殼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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