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鋕洋工程有限公司簡瑜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鋕洋工程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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