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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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怡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家承 (原名古憲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狀陳以,其持以古家承(原名古憲修)所簽發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惟所提支票之發票人卻係「寶岑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非「古家承(原名古憲修)」,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古家承(原名古憲修)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
103年10月27日具狀陳報僅提出支票背面資料,及未示明利息正確日期資料,有送達證書可憑,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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