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請人 王嘉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正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及825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相對人曾正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