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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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佳琪被告張偉政選任辯護人黃銘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佳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偉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具保人張佳琪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聲402號卷第37頁、第39頁、第40頁)。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囑警拘提未果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拘票、報告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第129頁、第177至179頁、第181頁、第185至187頁、第189頁),且具保人張佳琪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具保人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5頁、第129頁),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戶籍仍設於上址,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97頁、第199至201頁)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張佳琪所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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