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鍾阿鄉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成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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