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璟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89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震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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