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彭燕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彭燕冠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40006元,所佔比例8.4%)、信貸1(債權金額219624元,所佔比例46.3%)、信貸2(債權金額214872元,所佔比例45.3%)組成,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5年9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信貸1部分
(一)相對人於94年3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100年3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9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信貸2部分
(一)相對人於94年3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100年3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9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燕冠│自95年9月10│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16608││日起│││││元│││││├──┼───┼─────┼──────┼──────┼───────┤│002│新臺幣│彭燕冠│自95年9月10│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2119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燕冠│自95年10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6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彭燕冠│自95年10月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19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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