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宇
潘忠義吳文心李佳璐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426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30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丁○○、己○○、甲○○、乙○○(原名 李彥霏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在彰化縣員林鎮丁○○之租屋處,共謀如何向乙○○夫家騙取金錢,推由乙○○在己○○購買之空白本票上,簽立發票日為101年10月17日、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本票1紙,並交予丁○○持有,由丁○○以乙○○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為由,持向乙○○夫家催討債務。丁○○即於同日假冒地下錢莊人員撥打乙○○配偶丙○○之電話催討債務,並於
101年12月2日,前往彰化縣○○鄉○○村○○○路○○○號丙○○及丙○○之父 許智明 住處索討,致丙○○及許智明因此受騙,而由許智明於101年12月3日在上開住處,交付8萬元予丁○○。丁○○取得上開金錢後,將其中1萬5,000元分予己○○、甲○○2人,其餘所得供己花用殆盡。嗣乙○○遲未取得分文,又恐上情遭夫家發覺,竟意圖己○○、丁○○受刑事處罰,於102年1月7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員警提出告訴,誣指己○○、丁○○對其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及偽造文書等犯行,後經乙○○自白,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丁○○、己○○、甲○○、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四人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8頁至第23頁;他卷第36頁背面、64頁背面至第67頁;本院卷第52頁、61頁背面、第102頁至第102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見警卷第113頁背面至第114頁背面;他卷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背面)、證人即被害人許智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他卷第52頁至第53頁背面)主要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102年1月7日調查筆錄、本票影本1紙、簡訊翻拍照片共7張、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見警卷第2頁至第11頁第29頁、第84頁至第86頁;他卷第83頁至第85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四人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四人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乙○○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可知依修正後之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則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當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乙○○,應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四、核被告丁○○、己○○、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及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按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誣告人者雖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故意,但衹能就其誘起審判之原因令負罪責,故以一狀誣告數人者,衹成立一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04號判例、49年臺上字第883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是被告乙○○雖同時誣指被告丁○○、己○○,然其所為該次誣告行為,仍應論以一罪,而無適用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被告己○○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11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按刑法第172條誣告罪自白減免之規定,並不專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而要在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發見真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1次或2次以上,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即應依該條規定減免其刑,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824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乙○○於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四人不思循正途獲取金錢,竟一同策劃對告訴人丙○○、被害人許智明詐取財物,又被告乙○○為脫免自己所為之詐欺犯行,向有偵查權限之機關誣指被告丁○○、己○○犯罪,足使渠等受刑事處罰之危險,耗費司法調查資源,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四人均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被告己○○、甲○○已將所分得之金錢返還告訴人丙○○,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證(見他卷第87頁),被告丁○○並已與告訴人丙○○達成和解,有調解程序筆錄影本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6頁),被告甲○○、乙○○前無因案受執行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劣,復兼 衡渠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中分擔之行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四人所犯詐欺取財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甲○○、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並已坦承犯行,此已如前述,告訴人丙○○亦同意給予被告乙○○緩刑(見本院卷第52頁),並經檢察官對被告乙○○具體求處緩刑付適當負擔,衡渠等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綜衡前情,本院認被告甲○○、乙○○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為使被告甲○○、乙○○能記取教訓,並能戒慎自己行為、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斟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認有命渠等提供義務勞務,藉由服務社群以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之重要性,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甲○○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乙○○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公益機構、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相關單位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69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