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謝瑛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