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8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方淑娟
熊化文
一、債務人方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熊化文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方淑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熊化文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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