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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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包家隆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包慶雄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兩造因繼承自祖父 包明達 未分割之公同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即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之價額為準。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3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編號│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之應繼分│訴訟標的價額(公告││││利範圍│平方公尺(│(平方公尺)││現值×面積×權利範│││││106年1月)│││圍×應繼分,元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600元│290│14分之1│4,143元│││尾段4-3地號││││││├──┼────────┼─────┼─────┼─────┼──────┼─────────┤│02│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600元│314│同上│4,486元│││尾段21-1地號││││││├──┼────────┼─────┼─────┼─────┼──────┼─────────┤│03│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600元│117│同上│1,671元│││尾段21-2地號││││││├──┼────────┼─────┼─────┼─────┼──────┼─────────┤│04│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600元│145│同上│2,071元│││尾段23-8地號││││││├──┼────────┼─────┼─────┼─────┼──────┼─────────┤│05│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600元│73│同上│834元│││尾段24-3地號││││││├──┼────────┼─────┼─────┼─────┼──────┼─────────┤│06│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980元│432│同上│3,024元│││尾段33-3地號││││││├──┼────────┼─────┼─────┼─────┼──────┼─────────┤│07│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980元│3,699│同上│25,893元│││尾段32-7地號││││││├──┼────────┼─────┼─────┼─────┼──────┼─────────┤│08│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980元│73│同上│511元│││尾段32-16地號││││││├──┼────────┼─────┼─────┼─────┼──────┼─────────┤│09│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980元│83│同上│581元│││尾段32-15地號││││││├──┼────────┼─────┼─────┼─────┼──────┼─────────┤│10│臺南市關廟區布袋│235400分之│1,000元│11,377│同上│52,007元│││尾段40-1地號│15065│││││├──┼────────┼─────┼─────┼─────┼──────┼─────────┤│11│臺南市關廟區布袋│235400分之│1,000元│39│同上│178元│││尾段40-2地號│15065│││││├──┼────────┼─────┼─────┼─────┼──────┼─────────┤│12│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900元│5,599│同上│94,983元│││尾段41地號││││││├──┼────────┼─────┼─────┼─────┼──────┼─────────┤│13│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000元│344│同上│2,457元│││尾段41-1地號││││││├──┼────────┼─────┼─────┼─────┼──────┼─────────┤│14│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000元│591│同上│4,221元│││尾段41-2地號││││││├──┼────────┼─────┼─────┼─────┼──────┼─────────┤│15│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000元│185│同上│1,652元│││尾段41-3地號││││││├──┼────────┼─────┼─────┼─────┼──────┼─────────┤│16│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000元│74│同上│661元│││尾段41-4地號││││││├──┼────────┼─────┼─────┼─────┼──────┼─────────┤│17│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000元│83│同上│593元│││尾段41-5地號││││││├──┼────────┼─────┼─────┼─────┼──────┼─────────┤│18│臺南市關廟區布袋│4分之1│1,900元│3,797│同上│128,827元│││尾段42地號││││││├──┼────────┼─────┼─────┼─────┼──────┼─────────┤│19│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000元│1,779│同上│12,707元│││尾段42-2地號││││││├──┼────────┼─────┼─────┼─────┼──────┼─────────┤│20│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000元│116│同上│1,036元│││尾段42-3地號││││││├──┼────────┼─────┼─────┼─────┼──────┼─────────┤│21│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000元│98│同上│700元│││尾段42-4地號││││││├──┼────────┼─────┼─────┼─────┼──────┼─────────┤│22│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980元│4,481│同上│39,209元│││尾段43地號││││││├──┼────────┼─────┼─────┼─────┼──────┼─────────┤│23│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980元│17,759│同上│124,313元│││尾段43-1地號││││││├──┼────────┼─────┼─────┼─────┼──────┼─────────┤│24│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600元│310│同上│3,543元│││尾段126-2地號││││││├──┼────────┼─────┼─────┼─────┼──────┼─────────┤│25│臺南市關廟區布袋│10分之1│1,600元│223│同上│2,549元│││尾段126-4地號││││││├──┼────────┼─────┼─────┼─────┼──────┼─────────┤│26│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600元│274│同上│3,914元│││尾段126-5地號││││││├──┼────────┼─────┼─────┼─────┼──────┼─────────┤│27│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600元│257│同上│3,671元│││尾段128-2地號││││││├──┼────────┼─────┼─────┼─────┼──────┼─────────┤│28│臺南市關廟區布袋│8分之1│1,600元│547│同上│7,814元│││尾段142-2地號││││││├──┼────────┼─────┼─────┼─────┼──────┼─────────┤│29│臺南市關廟區布袋│2分之1│920元│1,545│同上│50,764元│││尾段175-2地號││││││├──┼────────┼─────┼─────┼─────┼──────┼─────────┤│30│臺南市關廟區布袋│2分之1│920元│70│同上│2,300元│││尾段175-7地號││││││├──┼────────┼─────┼─────┼─────┼──────┼─────────┤│總計││││││581,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