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5號聲請人 王敏權 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甘仁正 、陳世賢、 林培加 、 張晉益 、 黃馨誼 等間分割共有物民事事件,其中部分共有人年籍、住址資料不詳,部分共有人之繼承人亦不詳,故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以本件無成立調解之望,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陳報狀在卷足資為憑,且分割之訴之性質,需賴判決形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亦合乎不能調解之要件,綜上以觀,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