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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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秋君寶 、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家事訴訟,經本院少年及家事庭簽移送前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7,500元(計算式:345,000元+2,382,500元=2,7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