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25、378號上訴人 賴允山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25、3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1年11月1日)後20日內即111年11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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